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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法院审理"民告官"案件 信息不公开镇政府败诉

2011-01-13 07:33:00    作者:吴允波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镇政府拒绝公开收费情况,被村民告上法庭。据此,淄川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周村区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报淄博讯 镇政府拒绝公开收费情况,被村民告上法庭。1月10日,淄川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件,判决镇政府15日内向村民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据悉,这是淄博市首例行政机关涉及信息公开败诉的案件。

  周村区某镇农民盛某,于2010年3月16日书面向该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镇政府公开自2003年至2008年对各村占用耕地建厂“以租代征”收取的费用数额,以及费用使用情况。可是左等右等,镇政府迟迟不予答复。为此,盛某以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为了审理的公开公正,经淄博市中级法院指定,案件由异地的淄川区法院审理。

  在诉讼中,村民盛某认为,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不公开涉嫌违法。被告周村区某镇政府则辩称,政府没有原告诉称的收费情况,因此不存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形。但是,该镇政府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将“没有收费”这一信息告知原告。

  淄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已经收到了原告的书面申请,应当依法作出答复。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应当依法将信息不存在的情形和理由告知原告,而被告对原告申请不予理睬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因此,镇政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据此,淄川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周村区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淄川区法院办理该案件的法官介绍说,本案的审理依法保护了原告的信息知情权,纠正了被告不规范的行政行为,是人民法院充分行使行政审判职权,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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